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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分类:规章制度  作者:  编辑:湖北大学工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16:52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费管理, 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必须凭来访公函开展接待工作,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
第五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到异地进行一般性、重复性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上下级之间、校内各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单位内部借节假日等各种名义集体聚餐;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活动。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单独列示。各单位须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预算规模,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时,公务接待费按以下额度控制:学院按不超过本单位日常公用支出总额的5%控制,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按不超过“基数5000元+300/人”的额度控制。
第十条严格执行用餐标准。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接待用餐,接待用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安排宴请的,宴请标准每桌控制在人均90元以内(不含酒水),酒水限用中档及以下标准,酒水费原则上不单独报销,需与主餐费一并报销。特殊情况超标准接待,需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活动的住宿安排,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
第四章科研接待
第十三条学术性接待可适当放宽,接待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按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严禁以科研为名变相安排超标准的公务接待。
第十四条纵向科研课题原则上不开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课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可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上适当放宽,开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量的20%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前应填写《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附件1),作为安排接待活动和费用报销依据。
第十七条 以学校名义安排公务接待的,由学校办公室报请参与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因科研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由项目经费列支接待费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六章费用报销
第二十条 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清单》(附件2)。
第二十一条公务接待食宿一般安排在校内。校内用餐报销除提供学校内部转账收据外,需附一事一单消费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校外食宿报销单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发票公章和附件清单的单位公章一致。发票上付款单位必须填写,付款单位空缺或为个人的,一律不予报销。校外接待费支付一般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逐步杜绝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三条不得以办公用品、设备、材料等名目转嫁报销接待费用,严禁报销香烟、高档酒、礼品和纪念品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应提供的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公务(银行)卡消费回单、派出单位公函(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来访公函的,应在办理接待审批时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批)、《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清单》。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公务接待费用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并根据要求在规定范围内按年度组织公开本单位、本部门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事项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检查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和信息公开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七条学校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肃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2.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清单
 
 
附件1:
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接待单位:                                              

接待事由
 
接待对象
 
接待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意见
 
 
签字:                          
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说明:报销时请提交此单。以学校名义安排公务接待的,需参与校领导在审批意见栏签批意见;无公函接待的,须分管校(联系)领导在审批意见栏签批意见,接待单位在备注栏作情况说明。
附件2:
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清单
接待单位
 
经办人
 
接待日期
 
来客
情况
来客单位及领队
 
来客职务、职称
 
来客人数
 
接待事由
 
接待人
 
陪餐人数
 
用餐总人数
 
就餐标准(元)
 
就餐费用(元)
 
住宿费(元)
 
 
交通费(元)
 
费用合计(元)
 
接待经办人
 
负责人审批意见
 
校领导审批意见
 
           
 
说明:报销时请提交此单。以学校名义安排公务接待的,需参与校领导在审批意见栏签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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