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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学科研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校工会规章制度]
分类:规章制度  作者:  编辑:湖北大学工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0日 00:00  阅读量:

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学科研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参政议政、行使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权利,根据《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规定,特设立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学科研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科研委员会由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推举、协商产生,每届任期3—5年。
    第三条  教学科研委员会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实施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图书馆、成人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
    2、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各种方式调动广大教师教学与科研的积极性,增强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教学科研领域内的改革,积极推动全校教书育人活动的深入发展。
    3、对学校的教学与科研规章制度、教学与科研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教学与科研考核、评奖等与教学科研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定与实施,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4、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向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有关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广大教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四条  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1、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听取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或研究有关事宜。
    2、如有半数以上委员认为需要开会讨论重大问题,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3、需要表决的事项,须得到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表决方为有效。
    第五条  教学科研委员会向校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校工会负责。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受群众监督。长期无故不能担任工作者,可予调整,并报教代会批准。
    第六条  本条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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