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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校工会规章制度]
分类:规章制度  作者:  编辑:湖北大学工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3日 00:00  阅读量:
湖北大学教代会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成立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在校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教代会决议,定期向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设委员九人。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民主推荐产生,每届任期3—5年。
    第四条  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1、密切联系全校青年教职工,通过多种方式调动他们敬业爱岗、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增强主人翁意识。
    2、对涉及青年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的各种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制订、落实解决方案。
    3、积极组织适合教职工身心特点的活动,促进青年教职工成才冒尖,丰富青年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五条  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青年教职工的合理要求和意见的权利。
    2、有权接受青年教职工的申诉和反映意愿,并进行专项调查。
    3、参与学校有关青年工作的制度制订。
    4、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程序:
    1、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委员会所作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2、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青年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方案,最后向教代会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结果。
    第七条  本条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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