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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体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校工会规章制度]
分类:规章制度  作者:  编辑:湖北大学工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9日 00:00  阅读量:
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体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规定,成立文体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在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教代会决议,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文体工作委员会设委员十三人。人选由执委会从教代会代表中或教职工中民主推荐产生,并依据民主程序推荐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每届任期3-5年。
    第四条  委员会的职责:
    1、配合校工会组织开展好各种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
    2、讨论学校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措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动其在广大教职工中贯彻落实。
    3、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开展文艺、体育活动的建议及意见,及时反映到校工会更好地改进工作。
    4、协助校工会办好“教职工活动中心”,使广大教职工在紧张工作之余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丰富业余生活,陶冶情操,促进身心健康。
    5、利用文化宣传、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教职工艺术欣赏水平,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促进学校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五条  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1、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报或研究有关事宜。
    2、如有重大事情商讨,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3、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所作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条  文体工作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积极成绩显著者,教代会提出表扬,给予奖励,长期无故不担任工作者报教代会执委会,给予调整。
    第七条  本条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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