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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校工会规章制度]
分类:规章制度  作者:  编辑:湖北大学工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9日 00:00  阅读量:
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代表反映群众的建议和要求,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本校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的立案:
    1、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大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审阅通过后立案。
    2、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或群众提出的问题应作建议和意见处理。
    二、提案的范围:
    甲、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校发展、改革、教学、科研、生产、基建、生活服务及其他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如思想政治工作、校风、学风等)的建议的方案;
    3、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乙、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有关学术问题。
    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或作为意见,由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或大会秘书处转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提出:
    1、代表提出的提案,事前要弄清事实,按一事一案提出;
    2、代表提出的提案,需由三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先交代表团,相同或类似的由代表团综合为一案向大会提出;
    3、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交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或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逾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会议期间和大会以后代表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4、提案用纸由大会统一印发,需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对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应提出相应解决办法或建议;
    5、非正式代表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由大会或提案督办委员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四、提案的审查
    1、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对相同或类似提案可合并,列出提案代表团的名称,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由工会办公室按党政系统交党办、校办,由其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3、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由提案督办委员会审查,按第四条第2款办理。
    五、提案的处理
办理提案的各部门,都应对提案认真负责地抓紧研究处理;按提案督办委员会要求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以书面作出答复(包括对提案研究的情况,采取的解决措施,实施步骤,完成时间);在提案办理过程中,要定期向提案督办委员会通报办理情况;提案办理结束后,要将办理结果书面通报提案督办委员会,经提案督办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将通报印发提出该项提案的代表及其代表团,并通过校内传播媒介(校刊、闭路电视等)向广大职工通报,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在提案办理结束后,提案督办委员会对提案及其答复要立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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