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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分类:规章制度  作者:  编辑:湖北大学工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9日 17:11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教代会工作机制,推进教代会各项决议的落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以及我校有关教代会工作的具体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履行教代会规定的八项职权,所做出的各项决定向下次全体代表大会进行报告。

第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拟定、修改、解释教代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指导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检查、指导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工作;

(五)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等工作;

(六)讨论教代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会议的议题确定,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与学校党政领导沟通后提交会议讨论、审议或通过。

  第七条 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议的事项,学校有关部门应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经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提交教代会执委会。

第八条  涉及到学校重要改革、发展和重大民生问题应召开由各代表团团长、教代会相关代表等参加的教代会执委会(扩大)会议进行研究。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工作需要时也可随时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书面提出。

  第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一事一议,由议题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汇报,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可根据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并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经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议的事项,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按照事权统一的原则,由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或委托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决议的落实。

第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报告教代会各代表团,也可采取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代表团或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成员要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与会人员应注意保密。

第七章 附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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