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制度

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人事与干部考评专门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根据《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规定,成立人事与干部考评专门委员会,简称考评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在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教代会决议。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人事与干部考评委员会设委员九人,人选从教代会代表中或教职工中产生,并依据民主程序推荐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每届任期3—5年。
    第四条  委员会的职责:
    1、参与学校人事与干部考核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的制订。
    2、深入群众,了解各级干部的表现,对各级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3、参与每年度的人事考核工作和中层以上(包括中层)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审查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自评报告,听取校级干部的述职报告,对以上干部进行评分考核。
    4、根据考评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各类人员及干部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的建议。
第五条  委员的权力和义务:
    1、有义务听取教职工对人事、干部考核工作的意见,并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委员会。
    2、在承担委员会分给任务的范围内向群众进行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工作,党政领导应给予支持和提供便利条件。
    3、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守纪律,注意保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每项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  本条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