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评选工会先进集体、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会员的通知

分类:通知公告
作者:
编辑:湖北大学工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5日 08:21
阅读量:

 

各二级单位工会:
近年来,全校各级工会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全面履行工会、教代会各项职能,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工会桥梁纽带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建设,弘扬先进,引导广大教职工为学校改革发展建功立业,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经报校党委批准,校工会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工会先进集体、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会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工会先进集体:各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
2、优秀工会干部:第九届工会委员会委员,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各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
3、优秀工会会员:全校在职工会会员。
 
二、评选名额
1、先进工会集体:9个(原则上按二级单位工会总数的30%确定);
2、优秀工会干部:4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共推荐8人,各二级工会共推荐33人);
3、优秀工会会员:91人(工会会员总数的4%);
各单位评选推荐名额具体见附件一。
三、评选条件
(一)工会先进集体
1、工会组织机构健全,班子团结,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受到所在单位党政好评;
2、在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及各项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突出成绩;充分发挥二级工会、教代会作用,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动员和组织广大教职工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会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效;
3、二级教代会制度健全,职权落实。能够积极主动了解和反映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校(院)务公开工作,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并取得成效;
4、突出维护职能,积极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努力为教职工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得到教职工的好评;
5、积极组织教职工参与校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组织开展有特色、有新意、适宜本单位教职工特点的各种活动;积极参与工会理论研究,宣传报道工会工作突出。
(二)优秀工会干部
1、热爱工会、教代会工作,熟悉工会、教代会业务,积极投身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事业,敬业奉献,踏实肯干,在工会、教代会工作中发挥积极和重要作用;
2、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勇于开拓创新,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情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乐于奉献,自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主动学习和掌握工会、教代会工作的政策、法规,业务熟练,出色地组织、完成工作,并在工作中有所创新;成绩突出,深受教职工信任和拥护;
4、积极组织本单位工会会员参加各项工会活动;
5、从事工会、教代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年。
(三)优秀工会会员
1、热爱工会工作,积极为工会工作建言献策;
2、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设;在“三育人”中表现优秀,工作认真负责,创新能力强,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了突出的成绩;
3、积极参加工会活动,在工会工作及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取得较好成绩;
4、关心集体,团结同事,乐于助人,和谐友善,热心公益事业;
5、加入工会组织时间不少于2年。
四、评选办法
1、先进工会集体
各二级单位工会应对近年来工会工作进行总结,在广泛征求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自评和自荐,填写申报表,报校工会汇总。校工会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比。
2、优秀工会干部、优秀工会会员
由各二级单位工会根据分配的名额采取群众推荐、工会审核、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方式进行评选,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报校工会审定。第九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各单位评选。
经审会及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优秀人选的评比,在经审会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组织所属委员进行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工会研究推荐。
校工会将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五、奖励办法
校工会将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有关要求
1、各二级单位工会要高度重视本次评选活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和教职工群众的意见,使评选活动取得实效,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
2、各二级单位工会要认真回顾和总结近年来的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分配名额进行评选和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填写相应的评选申报表(见附件二,可从工会网“文档下载”栏下载,先进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3、请各单位对照条件于2013年5月17日(星期五)前将工会先进集体、优秀工会干部、优秀工会会员申报表的纸质版(一式两份)交至校工会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校工会邮箱(hdxgh@hubu.edu.cn
 
 
湖北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3年4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