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的若干实施意见》(总工办[2009]11号)的文件精神,校工会将在全校开展困难教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未就业情况调查工作,请各二级单位工会认真做好本单位困难教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未就业情况统计工作,实事求是地填写《湖北大学困难教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未就业情况调查表》,并于2009年6月5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邮箱:
hdxgh@hubu.edu.cn)报送校工会办公室。
附件: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的若干实施意见》
2、《湖北大学困难教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未就业情况调查表》
湖北大学工会委员会
2009年6月1日
附件1: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的若干实施意见
(总工办[2009]11号)
为全面落实好《中华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的通知》(总工发[2009] 20号),切实做好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高校所在地总工会要与教育部门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全面掌握以下情况:(1)本地就读的应届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人数(含本地和外地生源学生,下同);(2)截至4月底未签就业协议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人数、名单、所学专业和家庭住址。同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掌握往届未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人数、名单、所学专业和家庭住址。在掌握以上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摸底调查表(附件1)。
2、各高校所在地总工会掌握未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底数后,要主动与生源地总工会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就业帮扶工作。同时,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密切合作,多方收集就业信息和就业岗位,充分运用国有大中型企业、劳模企业、社会爱心企业、民营企业及政府公益性岗位等资源,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招聘会、专场推介会等就业服务活动,向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优先提供就业信息,优先推荐就业。积极鼓励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以集体或个体自主创业的形式实现就业,强化对他们的创业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及时获得政府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3、各高校所在地总工会要对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后经济上仍特别困难的未就业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适当的就业补贴,用于他们在求职过程中所需的交通、培训、食宿、职业介绍等费用,具体资助标准和范围由各高校所在地总工会从严掌握。往届未就业的困难职工高校毕业生,主要由生源地总工会给予资助。对于高校相对集中、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人数较多、就业补贴发放数额较大的高校所在地总工会,全总将在明年的帮扶资金中适当给予回补。
4、各地工会所属的报社、职工学校、文化宫、疗休养院、旅行社等企事业单位应优先招收录用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招聘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工作人员,所需费用从工会事业单位经费、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工会筹集资金)中列支。
5、请各省(市、区)总工会于5月底前将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摸底调查表, 8月15日前将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其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20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