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制度

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精神,制定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二条  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为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大会提出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保障教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改进和完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支持行政领导工作,监督干部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团结、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决定的提案、学校各级领导要认真对待,凡必须且能够办到的,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实施,一时办不到的,也应做出说明,务使提案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的代表,必须在群众广泛酝酿的基础上,以系、处、馆、室、附中、附小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正式教职工,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出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是: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能较好地完成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任务;作风正派,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包括教学辅助人员和其它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它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开一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系、处、馆、室、附中、附小为单位建立代表团(组),选举产生正、副团(组)长。其主要任务是: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听取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大会期间负责收集提案,组织本代表团(组)代表积极参加大会安排的活动和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积极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的精神和决议。
    第十四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组成,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表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在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北大学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闭会期,遇有重要问题,召集代表团(组)长、主席团成员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4、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5、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