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机关、直属单位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一般应占全体教职工的15%左右。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可组成联合代表团,并推选出正、副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代会的组织规则,支持教代会的活动;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各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听取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大会期间负责收集提案,组织本代表团(组)代表积极参加大会安排的活动和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积极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的精神和决议。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3人。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一般应由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代表等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湖北大学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1月制定的《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