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房屋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四章第十六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之规定,建立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房屋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
第二条 房管会在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维护教职工住房的合法权益,贯彻教代会决议,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房管会设委员十七人(教师应占60%左右),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人选从代表或教职工中提名,交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校党委发文,教代会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5年。
第四条 房管会的职责
1、房管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负责主持“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教职工住房文件的起草、修订工作,并将“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条例”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颁布实行。
2、听取房管部门对住房预分方案的汇报,审查、通过分房方案;对拟建职工宿舍的布局、结构、规格、价格等进行咨询。
3、房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必要时可利用传播媒介向广大教职工通报分房情况。
第五条 房管会的权力和义务
1、房管会不行使具体分配房屋的职权,但对教职工住房分配工作有审查、质询、监督的权力。学校成批住房分配方案公布前,应提交房管会审议。
2、有权受理教职工对分房中出现的不正之风的检举揭发,监督、检查房管部门对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职能部门违犯分房条例及细则的行为提出质疑,要求及时予以纠正。
3、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教职工的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房管会可对家属宿舍类型提出建议,供学校领导决策参考。
4、房管会委员必须做到:顾全大局,秉公办事,以身作则,不谋私利;按时出席房管会召集的会议,遵守纪律,不对外传播房管会讨论情况;宣传国家有关房屋政策及房管会决议,支持房管部门依法办事;广泛听取、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及要求。
第六条 房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所作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 房管会全体成员必须自觉接受全校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努力为教职工办实事。
第八条 本条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