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教代会提案督办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成立提案督办委员会。
第二条 提案督办委员会在校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教代会决议,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提案督办委员会设委员九人。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民主推荐产生,每届任期3—5年。
第四条 提案督办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对本届各次教代会通过的提案,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提出提案的承办部门和单位。
2、督促提案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提案要求认真落实提案。
3、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提案情况的报告,并向学校反馈,提出建议,争取支持,使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好提案。
第五条 提案督办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校工会或学校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对涉及提案内容的要求和意见。
2、有权接受教职工来访或主动向教职工了解有关提案落实的情况和意见。
3、有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提案的落实工作。
4、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