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制度

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财务监督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参政议政、行使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权利,根据《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规定,特设立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财务监督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监督专门委员会由九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推举、协商产生,每届任期3—5年。
    第三条  监督专门委员会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1、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务处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
    2、每学年度听取学校预、决算报告,并提出评议意见。
    3、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征求教职工对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向有关职能部门送达。
    第四条  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1、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有关工作。
    2、如有半数以上委员认为需要开会讨论重大问题,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3、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所作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条  财务监督专门委员会向校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校工会负责。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受群众监督。长期无故不能担任工作者,可予调整,并报教代会批准。
    第六条  本条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