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女教职工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特设立女教职工工作专门委员会,简称女工委员会。
第二条 女工委员会由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民主协商推荐产生,每届任期3—5年。
第三条 女教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1、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她们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2、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及特殊利益;向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教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3、动员、组织女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真正发挥“半边天”的作用。
4、指导全校各部门工会女工委员开展工作,为学校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5、积极组织适合女教职工身心特点的活动,丰富女教职工的业余生活。
第四条 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1、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布置工作。
2、如有半数以上委员认为需要开会讨论重大问题,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3、需要表决的事项,须得到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方为有效。
4、凡受理女教职工的申诉或反映的意见、建议,经委员会调查研究并作出解决方案后,及时向学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对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校工会负责。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接受群众监督;长期无故不能担任工作者,可予调整,并报教代会批准。
第六条 本条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