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制度

   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成立教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
    第二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设委员九人。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
    第三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坚决维护学校整体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常收集教职工反映的有关集体生活福利的问题,并及时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争取妥善解决,以便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后勤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我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教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全校教职工提出的涉及集体生活福利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2、参与制定教职工生活福利费使用的基本原则和年度计划,对每年教职工生活福利费的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支持学校后勤工作的合理化改革,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动员广大教职工尊重后勤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努力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对后勤部门的各项工作给予关心支持、监督检查。
    4、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广大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促进学校的两个文明建设;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并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共同搞好教职工集体生活福利事业。
    第六条  本条例的更改必须经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讨论通过。
    第七条  本条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工会。